政策法規
瀏覽次數: 作者: 來源: 更新時間:2017/11/3 13:56:57 【打印此頁】 【關閉】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全面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12〕3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13〕2號)、《吉林省政府性投資項目和財政專項資金集中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13〕1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直機關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04〕1號)要求,保障政府性投資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運行安全,有效提高政府性投資的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水平,深入推進廉政建設和項目監管長效機制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改革限權、依法確權、科學配權、陽光示權、全程控權”為指導,以提高政府性投資效益為目標,以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管為途徑,針對當前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的薄弱環節,切實加強項目審批監管,確保建設項目依法合規;切實加強項目“四制”落實情況監管,確保項目實施安全有序、管理規范、質量達標;切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監管,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切實加強竣工項目驗收監管,確保建成項目發揮效益。建立符合我省省情、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體系,切實提高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二)基本原則。
1.服務為先。加強項目監管,本質是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障項目建設質量的服務行為。要把監管與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促進,通過“查、幫、促”,規范項目實施,使項目發揮最佳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依法合規。監管工作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建立嚴格的監管工作制度和程序,規范監管主體的行為,防止產生監管腐敗、不當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
3.統籌協調。項目監管涉及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多個監管主體,要統籌協調好同一層級各監管部門之間、上級監管部門和下級監管部門之間、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之間、監管部門和被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加強協作配合,增強整體合力,實現各方面監管力量的統籌和聯動。
4.公開透明。建立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信息公開機制,以信息公開規范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工作。主動公開監管工作內容及程序,依法公開監管項目基本情況、監管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主要內容
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舉借國內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的自籌資金等其他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要重點加強以下四個方面的監管:
(一)加強項目審批監管。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要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政府性投資項目,履行相應投資管理職責,避免違規審批、越權審批。
1.監管項目前置要件落實情況。重點監管項目審批部門的立項批準文件、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以及省級節能審查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等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違規審批或越權審批;工程咨詢機構資質資格情況;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咨詢評估、審查情況;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的時效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文件的落實情況。
2.監管項目建設標準落實情況。重點監管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變化情況,避免超范圍、超標準、超計劃建設。
(二)加強項目組織實施監管。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性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四制”,確保組織實施各個環節依法合規。
1.監管項目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監管項目法人的合法合規性,是否組建項目法人機構,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施工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承包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基本建設程序和資質資格條件。
2.監管項目招投標制落實情況。重點監管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是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行公開招標;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履行核準手續情況;是否存在惡意低價中標、高價招標及圍標等情況。
3.監管工程監理制落實情況。重點監管監理單位資質資格情況;是否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出具報告的合法性以及內業資料的完整性。
4.監管合同管理制落實情況。重點監管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和工程監理訂立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各條款執行等情況。
(三)加強項目財務和資金監管。
財政、審計部門要對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實施全程監管,重點監管以下內容:
1.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審批、撥付資金等情況;
3.按照專戶管理規定,對需要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的資金實施管理、核算情況;
4.地方和項目單位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5. 依照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情況;
6.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納入政府采購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7.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執行會計制度、財務制度情況。
(四)加強項目投入使用后的監管。
要確保項目如期投入使用,保證運營質量,切實發揮政府性投資效益,做好后評價工作。重點監管政府性投資項目交工后,項目法人是否按規定及時開展竣工驗收工作;是否按規定報住房城鄉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境保護、節能、消防、安全監管、衛生計生、國土資源、檔案、質量監督、交通運輸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是否在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是否計算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手續。
三、組織實施
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工作不僅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性投資效益的客觀需要,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措施,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把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工作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懲防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議事日程,落實領導責任,抓好監管工作的落實。各級政府要明確由分管負責人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統籌監管工作的協調部署。
(二)強化協調配合。
建立縱橫聯動協調監管機制,橫向加強各職能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檢查、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職能互補的合力;縱向加強省、市、縣各級職能部門的統籌和聯動,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實施分級監管,確保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管全覆蓋。
(三)明確責任分工。
要切實明確責任范圍、責任重點、責任分工和關鍵環節。涉及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規定履行相應監管職責;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各個關鍵環節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負責對監察對象履行政府性投資決策、審批、監督檢查等職能情況進行監察,查處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
(四)提高監管水平。
合理運用各種監管方式,做到部門專項督查和部門之間的聯合檢查相結合,現場督查和網絡巡查相結合,重點抽查和全過程監管相結合。創新管理手段,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進一步完善電子信息集中監管平臺,調整項目錄入標準,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覆蓋的項目信息錄入和管理體系,確保符合條件的項目全部錄入平臺,分級分類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加大監管平臺網絡建設力度,盡快實現市、縣兩級全部接入監管平臺專網。
(五)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管工作制度,認真總結分析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及時建立規章制度和協調監管機制,從制度和機制層面規范項目監管。
(六)強化責任追究。
把責任追究作為項目監管的重要手段,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零容忍”。對項目建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違法、違規、違紀以及未認真履職盡責的行為,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